安排會計師文件翻譯, 作海外開戶及購買物業等用途
每份HK$1,500 起
經核證譯本
(1)就本條例而言,在香港製備的文件譯本,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經核證譯本 ——
(a)該譯本經有關的翻譯者核證為該文件的正確譯本;及
(b)第(3)款指明的人核證該人相信該翻譯者有能力將該文件翻譯為英文或中文(視屬何情況而定)。
(2)就本條例而言,在香港以外地方製備的文件譯本,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經核證譯本 ——
(a)如屬第(4)款指明的翻譯者,該譯本經該翻譯者核證為該文件的正確譯本;或
指明的人為 ——
(a)在香港執業的公證人;
(b)在香港執業的律師;
(c)執業會計師;